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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03 15:46                       关注次数:                      

   随着自学考试工作的发展,对考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考务管理各环节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新的工作要求,上海自考网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上海市2020年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补充规定

 一、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某专业考试过程中(即该专业考试的第一门课程通过时间至最后一门课程通过时间,以下同),在任何主考学校、任何自考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并受到延迟毕业处理的,须在该专业毕业申请前按国家考务工作规定接受延迟毕时间的间隔超过其延迟毕业处罚时间期限的,视作考生已自主接受延迟毕业处罚。

 二、每年毕业证书签发的日期: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考生当次毕业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含原始学历毕业证书及各类免考证书等)的签发日应早于当次毕业证

 书签发日期(同一主考学校除外)。

 三、考生在毕业申请时,如原始学历毕业证书尚未进行电子注册的,应事先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历认证与注册工作,并在申请时主动向主考学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外省市参加的自学考试合格课程,通过考籍转移程序转入上海的,其课程认定需符合主考学校相关规定。

   以上便是上海自考网带来分享给到诸位有关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补充规定介绍,考生若想要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老师,或者也可以关注下方上海自考信息网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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